西财大党发〔2016〕7号 关于印发《西南财经大学学院(中心)党政联席会议制度》的通知 各分党委、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,校内各单位: 经中共西南财经大学第十二届委员会第43次常委会研究,制定《西南财经大学学院(中心)党政联席会议制度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。 特此通知 附件:西南财经大学学院(中心)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中共西南财经大学委员会 2016年3月2日
附件: 西南财经大学 学院(中心)党政联席会议制度
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,进一步完善学院(中心)党政分工合作、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和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工作制度,推进决策科学化、民主化和规范化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《西南财经大学章程》和《西南财经大学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》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(中心)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,在学院职权范围内具有最高决策权。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,遵循“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”原则。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(中心)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,主要包括: (一)传达和学习中央及上级党组织重要文件、会议精神,研究提出贯彻落实具体意见。 (二)学院(中心)发展目标和规划、重要改革措施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和调整; (三)学院(中心)领导班子建设、内部机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; (四)学院(中心)学科建设、人才培养、科学研究、社会服务、国际交流合作等重要事项; (五)学院(中心)人才人事、薪酬分配制度等重要事项; (六)学院(中心)经费分配使用、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和公共资源配置等重要事项; (七)学院(中心)党的建设、统战工作、群团工作、思想政治教育、党风廉政建设、师德师风建设、学风建设等重要事项; (八)学院(中心)学生管理、安全稳定和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; (九)其他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。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定期召开,遇重要问题可随时召开。根据议题内容,会议由院长(主任)或书记主持。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(中心)全体领导班子成员。院长助理、教工党支部书记、教授委员会主席、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工会主席可列席会议,列席人员有发言权、无表决权。 第七条 会议须2/3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,对会议议题若有意见或建议,可口头或书面提出,由主持人在会上转述,但不作为表决依据。 第八条 会议议题由分管院领导提出、院长(主任)和书记共同商定,未经商定的议题不列入会议议程。 第九条 重要议题会前应充分调研、论证和沟通,形成较为成熟的意见或可供选择的方案。涉及学术问题的,要事先征求教授委员会的意见;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,要事先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、工会的意见;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,要事先听取学生代表的意见;涉及学院(中心)不能独立解决的问题,应事先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。 第十条 会议实行一事一议、民主集中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。若意见分歧较大,应暂缓决定,经进一步调研、论证、沟通后,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。 第十一条 学院(中心)办公室主任或指定的记录人员应做好会议记录,并及时形成会议纪要,以便督促落实和存档备查。 第四章 纪律监督及责任落实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召开时,参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,按时到会,因故不能到会时,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。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,议事时,凡涉及本人及亲属的问题,本人应主动回避。对需要保密的内容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,违者追究其责任。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事项,根据重要程度,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或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。 第十五条 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做出的决定,会议成员应严格执行。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的,应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。 第十六条 会后主持人应向未出席会议的成员通报会议的情况及决定。会议做出的重大决策应及时向联系校领导汇报。有关会议精神应及时向师生员工传达,发挥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。 第十七条 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,按照学院(中心)党政各自履行的主要职责及班子成员分工落实到人,由负责人组织实施,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通报。 第十八条 院长(主任)和书记应根据其职责分工,督促检查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。对不遵守执行集体决定,或未能履行自己职责,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,应追究责任。 第十九条 学院(中心)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情况,纳入学院(中心)领导班子和成员年度及任期考核内容。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属独立设置分党委、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的教学和科研单位党政领导班子。其他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。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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